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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均由学校层面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学校鼓励各学院挖掘自身国际化办学资源,积极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拟办专业应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申办单位应具备开展合作办学的师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

各申办单位应在国际交流中心的指导下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交流洽谈,在正式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之前,应判明对方的合作动机,对其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以各种方式(学术交流、教师互访、学生交换等)在拟办专业领域进行深度交流,为开展合作办学打下良好基础。

申办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申报意向书,申报内容包括合作办学协议草案、项目实施方案、对方大学简介及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国际交流中心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请校党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各申办单位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之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